您好!欢迎来到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官方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2号)

更新时间 :2017-07-07 来源:稽查处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2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光锋
    住      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道东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
    你单位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一直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以下方式影响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自主选择权:一是在部分用户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上不明确供电电源点、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响用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二是在供电方案答复单上通过书面方式,向用户推荐特定企业为设计、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利;三是在内部工作流转单上,明确授意其关联企业提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提供等环节,为其关联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提供便利条件。以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2010年原国家电监会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我局也多次组织现场检查,并采取发布监管报告,召开通报会或者监管约谈等方式,要求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对存在的“三指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建立杜绝“三指定”行为的长效机制。但在2016年7月国家能源局驻点陕西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仍然存在“三指定”行为,违规行为持续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陕西地区监管报告》(西北监能整改〔2017〕1号)、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用电申请、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委会供电申请、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用电申请、供用电合同、工程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宁陕县皇冠镇高家湾微粉厂报装接电申请、传递单、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毛坝镇中心学校业扩任务单、预算书、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426号)、《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等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办稽查〔2011〕69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第27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和配合调查有关情节,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北监能罚先告字〔2017〕第2号),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业点缴纳处罚款项(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