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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 :2016-11-21 来源:稽查处 李嵘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能罚字〔2016〕第1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洪树

    住      所: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

    依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涉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6·18”主变烧损事故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2016年6月18日0时25分,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110kV韦曲变2台主变及330kV南郊变1台主变相继起火,南郊变另外2台主变故障,导致南郊部分区域停电。事故造成330kV南郊变全停,周边8座110kV变电站失压,损失负荷24.3万千瓦,占西安地区总负荷的7.34%,占陕西电网总负荷的1.84%;停电用户8.68万户,占西安地区总用户数的4.32%。事故直接造成1台330kV变压器、2台110kV变压器烧损,部分110kV、35kV电气设备损坏报废,直接经济损失378.2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6·18”主变烧损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上报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6·18”主变烧损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西北监能安全〔2016〕33号)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6·18”主变烧损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函》等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安全事故情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考查其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6·18”主变烧损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函》,对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缴款码:000000160012951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6年11月16日